結婚登記宣導-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(2009/03/17)
內政部98年3月9日修正發佈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第4點修正為:
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
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辦公日。
說明:
1、假日或辦公日結婚者,均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
例如:98年3月15日(星期日)結婚,可於98年3月11、12、13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8年3月15日;也可預約於98年3月15日當天至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記。
2、不得於假日指定另一個假日或辦公日為結婚登記日。
例如:預約98年3月14日(星期六)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不得指定98年3月15日(星期日)或98年3月16日(星期一)等日子為結婚登記日,僅得以預約當日98年3月14日為結婚登記日。
【結婚新制上路,戶政事務所佈置喜慶結婚專櫃,假日受理預約!民政局呼籲「先登記!再宴客!」 】 發稿日期:2008-05-22
97/5/23日起,結婚將改採登記制,新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婚姻才有效。為了因應新制度,民政局表示,臺北市各區戶政所特別佈置喜慶氣氛結婚櫃檯服務新人,並於假日受理預約結婚登記。
以往新人多於進行結婚儀式後或於法院公證後,才帶著結婚證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,這樣的模式在97年5月23日以後,即將走入歷史,因為民法第982條修正後規定,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方屬有效,不再需要有公開儀式。因此新人們可以先填寫結婚書約(書約範例可至民政局網站下載,網址:http://www.ca.taipei.gov.tw/civil/page.htm)由雙方攜帶已經有2名證人簽名的書約、雙方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並提供最近1年拍攝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照片1張,換證規費每張50元,到男方或女方(其中1方即可)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,婚姻才生效,而且登記日就是結婚日。
民政局表示,為因應結婚新制上路,各區戶政事務所均發揮巧思,佈置喜氣且有特色的結婚專櫃,希望能帶給結婚新人溫馨祝福的感受,另外考慮習俗上結婚有選擇吉日考量,民眾如要在假日辦理結婚登記,可於上班日向轄區戶政事務所以電話事先預約。5月24日是新制開始上路第1個假日,該日亦是民間習俗中結婚之黃道吉日,目前初步統計已有25對新人預約登記。
民政局特別提醒新人,結婚新制上路後,最重要的是「先登記!再宴客!」,婚姻才能有保障。
- Oct 10 Fri 2008 10:10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